与二者出现冲突时,纠纷解决目的应有所避让。
1946年的旧政协并非后来的新中国宪法中的作为参政议政机构的协商性团体,而是作为民国宪政转型之制度性中枢的独特机制,具有准制宪会议的性质。而且这一程序的制度性效果主要是强化人大系统对行政权的法律控制,这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加强人大制度的要求是相符合的
人民的权力基本上一直处于休眠期。)而一旦他们当选从而获得人民的授权之后,他们就可以运用其掌握的国家权力为所欲为,不惜背弃他们竞选时的一些诺言。如果上述分析能够成立,那么,人民群众除有选举权(权利)外,不能直接享有和行使国家权力,或者必须周期性地转让它的权力,那么人民岂不处于无权力的地位,又如何对它所托付出去的权力加以制约呢?这的确是任何一个民主国家所遇到的难题。所以,以全民作为社会权力的主体,作为国家和社会的至高权力,是关系全局的社会权力,也是高于人大的国家最高权力。三、全民权力是国家最高权力或最高的社会权力笔者曾在一篇论文中提出过以权利制衡权力的原则。
但这只有像他的出生地日内瓦共和国那样的小城邦国家才有可能做到。社会权力世界各国实行代议制的国家,其代议机关(西方的议会、我国的人大)是一种外在于政府(行政与司法机关)的权力机构,不过它是介乎政府与人民大众之间的力量,法理上它既不是非政府组织,也不从属于政府,而且一般是高于政府权力的国家权力。尽管现实中存在着政府经营城市、城乡土地级差地租分配不公、征地拆迁血案累累的问题,但这恰恰不是土地市场化的责任,而是市场化不充分和法治保障不足的体现。
所以政治领域也应当抓大放小,国家只控制核心的政府职能,释放出更多的社会自治空间。您提出宪制发生学,而且还从西方早期现代的立国思想与历史之中辨识出了宪制发生学的三条线索,即战争—革命—宪法、财富—财产权—宪法和心灵—宗教—宪法,更在去年关于《清帝逊位诏书》的专题性研究中试图发现中国宪制发生学的演化机理和内在结构。当然,我所谓政治宪政主义中的政治主要是一种成熟的代议制,这是现代政体的基本制度要素,中国宪政之成熟也不可或缺。实际上,我觉得人大系统完全应该合法利用这一程序来强化自身权威,这也符合八二宪法的根本精神,因为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需要不断强化。
田:在演化论视角之下,现代中国法统的连续性就很好解释了。八二宪法则是以1978年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政治决议为前提的,这一决议使得中国进入了一个长期化的、面向常态的经济与国家法制建设阶段。
[本文原载《二十一世纪》(香港)2012年6月号,发表时略有删节] 进入 高全喜 的专栏 进入 田飞龙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八二宪法 中国宪政 。·高全喜:北航高研院院长,法学教授。我每天上网几乎都会看到你描述的那种场景,很多地方都有,山城重庆有,作为改革符号的广东也有。至今,这种回归论在学术界和政治圈子中还很有影响。
面对如此疑难的结构性课题,中央似乎也一直在寻找更加合理的思路,有些政策性的分类范畴反映了中央在这些宏观结构问题上的较为严肃的理论思考,比如民主领域的党内民主/人民民主,宪政领域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结合,行政领域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司法领域的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乃至于当下社会建设领域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合作式治理模式。[i]本场对话的主题是八二宪法与现代中国宪政的演进,这与去年的对话主题是相互关联的,都涉及是现代中国的宪政立国问题。从1912年到1982年这70年间,中国立宪史进入了革命政党竞争与宪制结构定型的关键期。田:是的,历史学家唐德刚先生曾提出中国现代转型的历史三峡论,目前离其终期还有三十年。
[viii]我觉得这种立场对改革以来的宪法发展的制度价值观察不足或估计太低。何谓政治宪法结构?我将之界定为人民主权(宪法之道)在八二宪法上的三个肉身:基于真理的党的领导代表制+基于程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非代表制的参与民主制。
首先,八二宪法是新中国以来最为稳定的一部宪法,是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根本制度基础,没有这一宪法提供的基本政治前提和开放的改革空间,三十年的成就和中国今日的世界性地位是无法想象的。我们不能以成败论英雄,而应正确对待这样的历史遗产并辨识出其中不死的政治智慧与生命。
我常常想,哪里还存在单纯的中国国内政治或宪政问题,因为中国本身已经具有世界历史性质,已经被序列化为世界秩序的结构性因素,而且存在着无法回避的政治与文化竞争,因此任何一个在形式法理上属于内政问题的问题都可能具有中西文明竞争性共存的意义,比如香港问题、台湾问题等,甚至中国的非洲开发援助也遭遇了西方殖民历史所预设的文明情境的排斥与挑战,刺激中国在海外战略运筹上必须在资本逻辑之外严肃思量文明的逻辑。我想,如果能够在上述机构能力方面予以逐步的针对性制度改革,那么强化人大制度或许可以落到实处。从演化论的视角来看,任何一个现代民族的宪政成熟都是一个前后连续甚至反复的历史过程,是一系列事件的连续体,其间可能出现重大的挫折或断裂,但从更宽的历史脉络来看,其政治建构的根本取向和法统的长距离的连续性还是有理可据,有迹可循的。孙袁分裂标志着民国宪政的破产,表明了政治精英无法寻找到进行政治妥协与权力安顿的适当宪制框架。2012年是一个值得纪念的周期性年份,即中华民国建国100周年和八二宪法30周年。[iii]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学术文献通称之为五四宪法。
从宪法解释的角度来看,八二宪法确立了立法解释/审查的模式,即法律与法规的违宪审查权操之于立法机构之手。因此,认为八二宪法是对五四宪法的回归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一种有局限的认知和论断,而非历史的全部真实。
七、宪政转型的宏观面及其制度演化高:不过,我觉得就八二宪法的整体结构而言,其演化历程要区分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既不能因为宏观层面的进展缓慢而否定中国宪政的实际进步,也不能因为微观层面的局部制度成效而对宪政转型抱持特别乐观的态度,我们需要一种审慎的乐观,同时绝对不能忽视对八二宪法之宏观结构演化的严肃经验观察和理论思考。显然,土地市场化、市场经济、法治、人权、私有财产保护,这些宪法新原则确实构成了八二宪法对改革成果的直接肯定。
当然,言词很重要,不过还是行胜于言,要观其后效,尤其需要注意是否建立了长效性的党内民主制度机制。我想近几年所谓政治宪法学的兴起,所谓政治宪政主义的讨论,包括今天这样一场以八二宪法与现代中国宪政的演进为主题的学术对话,其核心旨趣亦在于此。
田:您对宪制发生学的思想史重构和对《清帝逊位诏书》的专题研究,具有典范性。[ii] 关于宪制发生学的三条线索,先是以讲座形式在国内若干大学的法学院发布,后整理成文发表,具体参见高全喜:战争、革命与宪法,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只单纯地看到党内民主的进展及其示范效应,实际上改革史更多呈现的并非党内民主的带动作用,而是人民民主的首创与刺激作用,比如改革之初具有底层秩序重构意义的安徽小岗村土地承包制模式和广西果作村村民自治模式就是党外的社会力量自我发展的产物,而且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甚至是违法乃至于违宪的。如果这种程序实现了程序化,具备了透明性、公正性和理性,有效率地运行,则我国学界与民众也绝对不会因为它不是设置在最高法院内部就不予认可的。
田飞龙: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注释:[i] 第一场对话的主题是政治宪法学,参见高全喜、田飞龙:政治宪法学的问题、定位与方法,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这种纳新不吐故、新旧宪法原则混杂、延迟决断的八二宪法体系自然容易遭到各方势力的不满与指责,左派觉得太右且越来越右,右派觉得太左且对左的回潮保持着高度的戒备状态。
因此,我对待八二宪法的态度是比较审慎的乐观,在整体评价上还是倾向于大体肯定的。我们今天还屡有宪政学者提出诸如革命—改革—宪政之类的阶段论,主张中国在告别革命之后需要进一步从改革宪法走向宪政宪法,或者从训政初期加紧走向训政中期,这在某种意义上不还是在孙中山奠定的宪政理论框架内进行理论重述与实践运用吗?更关键的是,演化逻辑适应了改革内在的经验主义逻辑,是中国宪政转型与政体变革的主导性路径。
宪法不是普通的部门法,而是政治法,因此不能以普通的法学规范主义视角予以简单化处理,更不能以是否可以被法院适用作为认知宪法条款效力的唯一口径。我们是用改革来概观三十年的一切具有结构性意义的进步的。
第三,比较宪法层面,这一层面的研究可以廓清我们对世界宪政格局与态势的认知,但存在偏离中国自身宪制结构、将比较宪法学结论错置为宪法普遍原理的缺陷。[xi] 高全喜:政治宪政主义与司法宪政主义,载高全喜:《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论现时代的政法及其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八二宪法的真正生命或其演化趋势主要体现在四个修正案之中。这里涉及到对八二宪法确定的实施制度的正确评估与反思。
说到这里我还是感到有些历史的遗憾。但是,我对这种立法审查程序确实不敢恭维。
[xii]在新的改革三十年里,中国的政治社会结构还将在八二宪法及其修正案的制度性框架中发展与演变,肯定还会有新的修正案来延续和展开四个修正案中包含的宪政与自由的因素,如果从百年历史的视野来看,八二宪法及其系列修正案或许会成为中华民族政治成熟与宪制定型的一部关键的宪法,这样一部宪法在中国近现代的立宪史上自有其历史地位。田:所以,在宪政转型的矛盾多发期,体制的制度化供给能力很重要,如果不能成功地将新的、日益规模化和结构化增长的政治社会冲突纳入新的制度轨道,而一味地透支旧体制的管制模式与力量存量,就可能逐渐逼近统治能力的极限值,诱发社会失控和政治危机。
1993年修正案解决了市场经济的问题,保障了市场自由,从而为19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和国民财富的巨量化增长奠定了宪法基础。此种情境下的理性选择就应该是借力使力,见招拆招,以强大的文明包容力和制度化能力缔造中国的旧邦新命。